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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抢劫20元 判刑三年一个月

2014-12-24 23:30:5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刘某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妄想症状,抢劫了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元,结果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书12月21日生效。
  1月9日11时50分左右,被害人徐某驾驶出租车准备进入潜山县长途汽车站,行至距车站车辆进站口约5米处时,被告人刘某手持折叠刀跑上前,挥刀将车逼停,通过车窗将折叠刀刀刃抵在徐某左肩部,对其大喊“把钱交出来”,徐某不愿交钱,刘某就用折叠刀刺徐某左肩,并继续大吼要徐某将钱交出来,徐某被迫从车内拿出20元钱,刘某将钱装进裤子口袋后逃离现场。后被潜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刘某有既往吸食冰毒史。案发当日凌晨,刘某二次吸食冰毒,之后觉得所有人都针对他,眼神都盯着他,出现关系妄想,被控制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经潜山县公安局委托,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刘某案发时冰毒致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刘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认为:刘某系主动吸食冰毒,属于“自愿摄入者”,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对自愿摄入者,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根据刘某的精神状态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将刘某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妥,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且刘某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经过能清楚、详细叙述,多次供述基本一致,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见其犯罪时意识清楚,其对抢劫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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