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购买了房屋,但余款还没有付清时双方就离婚了,这种情况下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由男方一人承担行吗?12月24日,宜秀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3年3月19日,被告黄某、潘某与原告陈某、房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夫妻俩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夫妻,并配合他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被告夫妻俩在给付了部分购房款后,还有部分购房款却迟迟不予支付。
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买房过程中都是由潘某一手操作的,其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并且其与潘某也已于2014年8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归潘某所有,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购房协议以及还款承诺书中,被告黄某都有签字认可,故不能认定该房屋尚欠的购房款属于被告潘某的个人债务。而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宜秀区法院作出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