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张某与陈某签订了为期5年(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按年支付,第一期租金(即2008年租金)到账后张某交付房屋,此后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年租金。陈某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并使用房屋。但是,陈某在支付两期后拒不支付,仍占有使用租赁物。张某于201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剩余租金。然而,陈某以张某主张2010年、2011年租金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只愿意补足2012年所欠租金。张某提出该租赁合同属继续履行合同,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其有权在最后一期届满时就陈某全部未付租金主张债权。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国誉律师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多个省级法院就上述问题请示过最高院,但最高院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观点。实践中,虽然很多法院直接以分期履行的租赁合同属“同一债务”为由,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是,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在金额和履行期限上可能各不相同,且每一期独立出来都可以成为完整、可被主张的法律关系。直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有待商榷。因此,应当在实践中区别个案情况,酌情判断,类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