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好朋友之托,女子陶某向何某借款60000元,后朋友拒不还款,自己反而成被告上法庭并承担了还款责任,无奈,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朋友偿付自己的损失。19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陶某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曾某因患病需要医疗费,委托好朋友原告陶某向何某借款。2011年10月28日,原告向何某借款61500元并承诺2011年11月12日付清。2011年10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转交的借款60000元并在出具的收条上书面承诺承担还款责任。2013年10月31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4年1月7日,法院作出原告陶某向何某偿还借款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对借款本金至今未偿还,引起纠纷致原告起诉至法院。
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转交的借款60000元,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向原告陶某偿还借款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