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假烟冒充真烟卖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8月26日至28日,李某将假冒伪劣硬中华香烟装入整条真品硬中华香烟盒内封好,伙同殷某编造谎言取得店主信任,将假硬中华香烟冒充真的“中华香烟”卖给被害人。二人先后在江西省湖口县、安徽省宿松县等地销售假冒伪劣硬中华香烟16条,骗取人民币6080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殷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