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孩子在幼儿园上学不慎摔伤,幼儿园该负多少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孩子的家长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到法院,2月1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小明系某幼儿园的入园儿童。2013年7月1日在幼儿园内玩耍时摔倒受伤。摔伤后立即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明右肘关节部损伤,遗有右肘关节内翻畸形,需行二期手术矫形,费用约需人民币12000元。小明的母亲张某心情很郁闷,她称自己小孩受伤时才4岁,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幼儿园有责任有义务给予保护,现在小孩在上学期间受伤幼儿园有责任给予赔偿,遂向幼儿园主张赔偿。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某诉至迎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后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幼儿园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5000元,并且若原告今后经评定构成伤残,原告可就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也是有法条可依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