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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后同意与对方协商解决,却在协商中再度伤人。此案经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月3日判决生效。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等人因故殴打了被害人韦某。韦某很生气,便于27日下午3时许邀约周某到一茶馆,协调解决被打一事。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周某用茶杯、烟缸击打韦某头部数下,致韦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韦某头部构成轻伤二级。
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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