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型轿车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三轮车主死亡,轿车驾驶员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1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江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江超驾驶小型轿车沿皖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宜小区路口时,与被害人方诚由南向北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方诚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超弃车离开现场。当日,方诚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二大队认定,江超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至人行横道线处时疏忽观察,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超支付被害人方诚家属赔偿款38万元并取得谅解。
当日18时20分许,江超自动到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江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江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