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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无人“顺”走财物

  赵某某趁店内无人之际,将客人放在前台的钱包和手机拿走,没想到被人发现后抓获。近日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月25日判决生效。

  2014年10月2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安庆市人民路322号宜口香饭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前台的一个红色钱包(内有现金1160元)和一部三星N9006手机(经鉴定,价值3555元)盗走,被徐某某发现后,赵某某拿着钱包、手机逃出店外,被路过的行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宜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某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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