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渗水楼下遭殃 法院判决解除纠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每个人的生活尤其重要,尤其是楼上楼下住户之间。3月10日,迎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楼上住户家中渗水影响楼下住户生活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10月起,因楼上住户贾某用水造成其房屋室内厨房、卫生间、客厅顶层出现渗水点。为此,李某多次向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反映,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均派人前往李某家中查看。李某多次要求贾某对漏水点进行修复,但贾某一直不维修。鉴于漏水现象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李某起诉要求贾某限期修复贾某房屋漏水处,排除对李某的房屋漏水妨害;承担修复李某的房屋天花板的费用,以使其恢复原状。
被告贾某辩称: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建造年代本就久远,且水是流动的,李某不能因自己家有漏水就将责任归咎于被告,何况李某房屋漏水点位置上方顶层即被告的房屋处没有任何水设备,不存在有积水向下漏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漏水原因系被告家庭用水所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察确认:原告李某的房屋室内“厨房顶部东面拐角及上部墙壁有渗水现象,卫生间西边顶部有渗水现象,卫生间门口西边墙面有渗水现象,卫生间(客厅)门口顶部有渗水现象”。依据水向下流的自然规律,被告贾某作为原告楼上邻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楼下房屋室内渗水现象与楼上家庭用水无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10日,迎江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贾某承担修复自己房屋室内漏水处的义务,排除对原告李某房屋漏水的妨害;并修复李某房屋天花板受损处,以使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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