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过协商几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其中的承包人赔偿了大部分款项后,还剩下5万元再没有给付,于是两原告到迎江区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2013年8月,张某和程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康复出院后,二人虽然与这项工程的承包人杨某和方某及雇主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却迟迟未得到履行。杨某和方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在事情发生后,一直积极处理这件事情。2013年国庆节这天,几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和方某先垫付张某和程某二人医疗费2万元,并再一次性赔偿二人15万元,该款项分二次付清。而徐某承诺,张某和程某因赔偿金17万元不足部分,由自己赔偿,与杨某和方某无关。
不过,杨某和方某一共支付了12万元后,没再继续履行赔偿协议。他们称,张某和程某是徐某雇佣的,应当由雇主徐某与杨某和方某结算后,再由徐某找他们进行结算。他们在张某、程某受伤后,已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十几万元,没有能力再承担过多赔偿款。2014年12月,张某和程某在赔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只得向迎江区法院起诉。
迎江区法院3月13日审理后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和程某在施工中受伤,并为此与两被告杨某和方某及案外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的17万元赔偿款的给付义务人是两被告杨某和程某,现在二人未付剩余5万元赔偿款,因此和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而现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未超过17万元,且两被告与徐某之间的结算与本案无关,所以两被告要求徐某承担余下5万元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