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3月26日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承建一幢厂房提供给B公司承租使用,并约定“如A公司未能在双方确定设计方案后6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则B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依照合同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损失”。A、B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确定了设计方案,但是截至2012年3月20日,A公司仍未取得厂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此情况下,B公司对该厂房进行了持续施工,包括要求增加建筑工程、添置废水废气治理工程、空气压缩机的购买与安装、空调设备购买与安装事项、弱电工程项目、燃气管道工程、灯箱招牌制作事宜、办公楼二次装修装饰工程等。现该楼宇己经建成,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但B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主张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诉争。
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B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于2012年3月20日已经形成,直至厂房建成后的很长时间内,B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要求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前暂停主体工程投入),反而主动要求增加工程预算,人为主动地造成损失不断扩大。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B公司的履约行为与上述法律精神完全违背,与“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的意思完全相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会解除合同。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权利人“相反行为”可导致解除权消灭,但我国《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消灭有类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于解除权与撤销权的性质一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可参照该第55条规定,认定在解除权形成的情况下,B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反而主动增加投入、持续对建筑物进行改造,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故B公司的解除权亦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