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检察院近期对一起团伙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提起公诉,五名被告人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书4月3日生效。
被告人马某、花某和李某白天物色安庆在建工地,夜晚交叉结伙或单独到工地盗窃十字形扣件和钢筋,为了防止工地人员发现,被告人骑乘三轮车去工地,到工地附近便推行三轮车,离开时也是推行一段距离再骑行离开。被告人在盗窃前便联系好收赃人员郭某或聂某,盗窃扣件后与收赃人员碰面,将扣件低价卖与收赃人员。而郭某不仅收购盗窃的扣件,而且还在李某独自盗窃时,帮助李某将所盗扣件搬运出工地,成为李某的盗窃同犯。该案几名被告人在安庆流窜作案,多次盗窃本市在建多个工地的共计24500多个扣件及部分钢筋,涉案数额70多万,社会影响恶劣。
五名被告人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