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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写还款期限 17年后索债获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17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4月9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4600元并支付利息。

  1998年8月11日,被告盛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4600元)。但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近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称该借条系受原告逼迫所写,即使该借款存在,也已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称该借条系逼迫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案所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故被告称借款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盛某借张某24600元应当偿还,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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