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在自己曾经承包过的鱼塘钓鱼,遂借机敲诈,却触犯了刑律。经太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舒某罚金5000元。同案人刘某、钱某被免予刑事处罚。5月12日判决书生效。
被告人舒某是太湖县新仓镇农民。2013年10月12日晚上20时许,舒某发现被害人金某和吴某在自家曾经承包过的鱼塘钓鱼,遂电话邀集刘某、钱某等人携带柴刀、斧头等赶到鱼塘边,以鱼塘是自己承包为由,将金某和吴某带到家中,没收了钓鱼工具,要求二人各赔付5000元,否则报警。第二天早上,金某打电话找朋友借了2500元给了舒某,吴某向舒某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两人才得以离开。经群众报警,舒某于2013年10月18日被警方抓获。刘某、钱某于同年11月5日、11月6日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