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概况 | 安庆论坛 | 跳蚤市场
安庆地区综合门户网站

周末说法:贩卖假保健品,构成什么罪?

2015-4-18 21:16:0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2014年2月开始,胡某在我市开了一家性保健品店,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购进非正规厂商生产、来历渠道不明的“虫草鹿鞭丸”、“蚁力神”、“蟲草参茸”等各类宣传具有提高性功能、补肾等功效的性保健品,并予以销售。同年5月12日,该性保健品店被查获并当场扣押“虫草鹿鞭丸”260粒、“蚁力神”36粒、“蟲草参茸”148粒等。经食品药品检验局检验,涉案的“蚁力神”、“蟲草参茸”均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胡某无异议。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保健食品,予以没收。

  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某销售的性保健药属于性保健食品,在国家食品管理序列。被告人胡某作为食品销售者,本负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但其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各类来历不明的性保健品,未尽查验义务即予以销售,可见其主观上明知的故意。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不详]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条款 | 客服中心 | 网站招聘 | 建站服务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8 www.aq36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安庆热线
Mailto:webmaster@aq365.com TEL:0556-8788365 1386660295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1.B2-20070020 皖ICP备05000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