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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抵扣税发票获刑三年

   日前,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宜秀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作出判决: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广东省“揭阳5.29专案”的协查函,对某药业公司开具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期间只发生少量的电费,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嫌疑。于是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第一稽查局调取了该公司账簿,检查了记账计算机,发现进项发票全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立即安排人员到农产品收购地祁门县金字牌镇外调,发现出售人姓名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经侦支队立即控制了嫌疑人杨光。杨光交代了借用55个身份证信息,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7份,价税合计252.78万元,抵扣税额32.86万元的事实。

  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该公司税款32.86万元,处以罚款32.86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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