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资店赊购农资产品并出具欠条,但在答辩中称出具欠条时店主和其预定可少付部分货款,并称欠条上的签名是不是自己签的也记不清了。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未采信该辩称意见。5月1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黄某支付陈某货款30000元。
黄某在外承包农田,陈某则经营农资批发零售业务。2013年初,黄某向陈某赊购一批农资产品,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事后,陈某多次向黄某催讨货款未果,将黄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黄某做出了上述答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欠陈某货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陈某要求黄某支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黄某辩称双方约定出具欠条可少付货款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