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王某所居住涉案房屋系其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房屋,后离婚经由法院判决此房屋归前妻所有,但判决生效后王某依然居住涉案房屋,并表示经济困难,无处可住而拒不搬离,并避见法官。后执行法官在王某财务情况查询过程中发现其隐瞒巨额财产的事情存在,而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侦办,最后既不支付房屋使用费,也不搬离涉案房屋,“老赖”王某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对于该罪,人民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想构成该罪,还需另外两个条件,一是有执行能力,二是情节严重。此处的情节严重,据司法解释的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防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联系到法院的这起判决,老赖王某行为上,即存在积极的拒绝,如隐藏财产,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躲避执行官,此外其隐藏财产的行为也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鉴于王某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合法合情,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