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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原财务科长怀宁受审 受贿2千余万元 获刑11年

5月26日,怀宁县法院对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李新商业受贿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李新违法所得人民币266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新,男,现年46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李新利用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财务科科长、贸易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堵某某经营的常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马钢钢材销售定价、价格变动情况、马钢资金政策等信息,违规收取堵某某不合规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为堵某某与马钢销售公司签订虚假钢贸合同提供帮助,李新共计收受堵某某人民币266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身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财务科长、贸易部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怀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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