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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闭劳动关系未解除,已过仲裁时效就不担责?

2015-6-13 21:48:3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煤矿因国家政策而关闭,但没有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仲裁委员会认定矿工严某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时效,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原告严某是一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在煤矿工作已经十几年了。近日,严某一纸诉状将矿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此前,严某向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过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严某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严某的仲裁申请。于是,严某向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于2000年调入被告矿业公司。根据国家政策,2013年5月8日,迎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闭坑批复,确定该煤矿关闭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之后,被告通知原告停工并停发工资。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6月份,原告的月均工资为2318.33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6月被告因国家政策而闭坑,这是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直接原因,而非申请劳动仲裁的起算时间。煤矿关闭后,被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续,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对劳动者进行法定补偿。但被告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原告申请仲裁。被告辩称,原告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理由不能成立。闭坑后,被告的生产已经停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处于待解除状态,因被告无故拖延,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连续工作工龄超过12年,其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而原告的工龄超过12年,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有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6月7日,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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