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在家里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缓刑后,他不知悔改继续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结果被撤销了缓刑,这时他才感到了后悔,可惜太迟了。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地,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至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街,先后多次容留沈某某、黄某及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