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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装警察抢劫杀人,潜逃16年终落法网

2015-7-2 21:43:0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998年5月,陈正贵、晁国春、吕金贵、余志良、汪钱钟等5人乔装警察,在太湖县境内对两名驾驶员杀害埋尸。案发后,陈正贵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9年12月15日被执行死刑。吕金贵1999年1月21日在九江市畏罪自杀。2014年,潜逃16年的逃犯晁国春、余志良、汪钱钟才在江西九江落网。6月23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晁国春等人抢劫杀人一审,被告人晁国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余志良、汪钱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冒充警察抢劫杀人

  1998年5月,陈正贵、吕金贵、晁国春、余志良、汪钱钟预谋抢劫运烟车辆所装载的香烟,冒充警察抢劫过往运烟车。

  1998年9月,陈正贵窜至太湖县小池镇枫香岭,租下该处105国道附近的“卧龙饭庄”二层小楼作为抢劫地点。

  1998年10月15日上午,晁国春、余志良、汪钱钟、陈正贵、吕金贵五人在湖北省黄梅县发现一辆云南厢式装有香烟的运烟车,五人即乘坐出租车先期到达太湖县卧龙饭庄内等候。

  1998年10月15日下午3时许,在卧龙饭庄门前的国道上,由陈正贵持对讲机望风,晁国春、余志良,汪钱钟以及吕金贵四人身穿事先准备好的警服,冒充警察将云南玉溪市金腾运输公司叶某、叶某某驾驶的云F00134号厢式运烟车拦下。

  之后,几人冒充警察以例行检查为由,将驾驶员叶某、叶某某后骗至饭庄内杀害。

  几天后,晁国春伙同陈正贵返回“卧龙饭庄”后挖坑将两被害人尸体掩埋。随后,陈正贵又与晁国春取得联系,指使吕金贵、晁国春再次回到“卧龙饭庄”,雇请当地泥匠将掩埋尸体的阴沟及屋前铺上水泥掩盖。

  潜逃16年终被抓获

  案发后,陈正贵被抓获归案,并于1999年12月15日被执行死刑,吕金贵畏罪自杀,晁国春等人在逃,余志良、汪钱钟二人在作案时使用的是化名,当时不能确认其身份。

  太湖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与2014年4月30在江西省瑞昌市赤乌大道一超市将晁国春抓获。后通过艰苦摸排工作,并于2014年6月16日、10月13日在九江将余志良、汪钱钟二人抓获归案。

  危害性极大被依法严惩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晁国春、吕金贵与陈正贵结识后预谋抢劫,并邀约被告人余志良,汪钱钟参与,共同冒充警察抢劫运烟车辆及香烟,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晁国春,余志良,汪钱钟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晁国春积极参与预谋并邀约他人共同参与犯罪,且积极实施拦车,控制被害人,掩埋尸体,掩盖现场,参与销赃等行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晁国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对本案的全面侦破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适用限制减刑。被告人余志良,汪钱钟的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晁国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余志良、汪钱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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