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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 一方起诉索债获支持

  夫妻共同债权,其中一方是否有权单独主张权利?7月1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3年底,小李向孙某、钱某夫妇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每月8万元。小李出具了借条,孙某当即将该笔借款转至小李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因小李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出具承诺书表明:自愿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孙某,由孙某一人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小李认为原告主体缺失,本案系孙某、钱某共同向被告借款,故孙某、钱某应作为共同债权人提起诉讼。且债权转让没有通知被告,该承诺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

  迎江区法院认为,虽然孙某、钱某共同与小李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孙某、钱某系夫妻,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债务。经核实,钱某对孙某的起诉是知晓和认可的,并且已明确表示由孙某一人主张权利,钱某的该种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无需通知借款人,故孙某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约定的利息“每月8万元”虽然超出法律关于利息的限制性规定,但对当事人已给付的部分,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予处理。对尚未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据此,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90.4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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