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撬碎路边汽车玻璃“拿”走里面物品的人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安庆市华中西路、人民路等处,多次采取用摩托车反光镜杆子撬碎路边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3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