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通过努力考取建造师资质,有公司找上门称可以将建造师职业资格证“挂靠”到本公司,将给予他一定的挂靠费用,后来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13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4年初,学习建筑专业的小李日夜备战,通过了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之后,金桥公司负责人找到小李,称如果小李将建造师职业资格证“挂靠”到本公司,将给予小李一定挂靠费用。于是,小李便与金桥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因公司发展需要二级建造师等证件,现同意聘用小李,小李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注册手续;合同期限三年,期满后该公司归还小李资格证书;小李受聘期间,根据公司安排开展职务工作,公司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后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小李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金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
经审理,迎江区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小李与金桥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分析,双方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已有明确的约定,即金桥公司需要的是小李的资质证书。该协议主要涉及的内容亦是相关证书使用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约定。协议中约定的“小李应积极配合公司工作”亦是指证书挂靠过程中小李的配合义务,故该协议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原告据此主张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用工或提供劳动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小李提交的证据虽然反映出其从事了与金桥公司业务相关的一定行为,但这些行为可视为小李配合金桥公司工作的外在具体表现,不能直接反映两方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李主张劳动关系没有充分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