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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引发的血案

  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血案,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胡庆刚,持刀刺伤四名法官。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称,行凶原因是因为不服判他败诉的二审裁决。本是一起再寻常不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却因为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而引起一宗血案。

  在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胡庆刚认为其在2013年8月经朋友介绍,来到被告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因被告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并不支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胡庆刚于2014年2月23日离开被告公司。胡庆刚诉求法院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赔偿金、解除合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6363元,并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辩称,其与胡庆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由此可看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二者最大,也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点。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一审法院认定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也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支付的,所以法院认为胡庆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人社部的通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中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很难举证的原告胡庆刚,此外对于银行卡明细因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被告支付,便不采用,是否有悖于常识,因为要通过法院的力量查询到银行卡明细支付方并不是什么难于登天的事情,主审法官通过法院调查令的方式责令被告代发工资银行出具支付明细,对比便可使得原告工资是否由被告支付的疑问水落石出,何苦让原告如此勉强地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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