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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信任危机: 路边摔倒的老人,你扶不扶?

2015-10-10 20:51:3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事件回放:2015年9月21日,安徽淮南警方向9月8日发生在中国一汽淮南服务站门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淮南在校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的双方当事人袁某和桂某某,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警方连日调查,认定属于交通事故,骑车女大学生袁某承担主要责任,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双方或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为事件当事人之一的袁某,通过新浪微博发言称,自己是大三学生,当天早晨因扶起了一个摔倒的老人而反遭诬陷,由于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希望路过的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从而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并非扶了自己,而是撞了自己,就要提出乙撞他的证据(视频,人证等)。这也就意味着,扶老人后,如果被老人认为是撞伤者,扶老人者是不需要寻找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撞人者,而应该是由被扶老人需要找证据证明是你撞伤他的。

  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仍会有个别基层警察不懂举证责任,依然要求扶过老人、做了好事的你自证清白,也还会有个别老人亲属,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胡搅蛮缠地逼迫你自证清白,但其实,如果你懂得“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如果你如果勇敢,如果真的不是你撞的,大可不必屈服,大可不必费神,大可不必放弃法律对你的保护,大不了起诉咱,法庭见。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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