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但在法庭上认为自己妻子“红杏出墙”,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要求妻子给予5万元精神补偿,他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10月28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原告(女)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相识、恋爱,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5日生一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甚至对家庭不闻不问,毫无责任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抚养权由法院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丈夫陈某辩称:他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其与原告在饭店工作时相识,婚后与原告并未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在其外出工作时,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给其造成精神压力。他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5万元的经济补偿。此外,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应归他。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目前被告在外地打工,无法照顾婚生女,且婚生女正处在青春期,更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照顾,故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给他造成精神压力,要求原告给予5万元经济补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