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琐事引发争执并互殴,其中一人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二次,造成对方眼部受伤。11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安庆市恒大绿洲三期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各自拿了一把铁锹相互殴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并放下铁锹后,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两次击打何某的面部,致何某左眼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35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