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多人受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应该赔偿,可受伤的人该怎么分呢?2日我市迎江区法院的法官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2013年9月15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碧桂园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陆某(车主)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陆某及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陈某、汪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陆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汪某无责任。陈某因事故造成损失,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该起事故一共造成四人受伤,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共计9765.31元,但该款是具体赔付给谁的不清楚。那么一人事故多人损伤,交强险赔偿限额如何分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那么如果多个被侵权人不是同时起诉,其中一人先行起诉,其他被侵权人尚未起诉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后,陈某、陆某、汪某关于如何分配交强险限额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由陈某、陆某按2:1比例进行分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陈某优先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