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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涉及刑事处理 民事起诉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高发,其中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也涉及其中。面对民事、刑事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8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原告江某诉称: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江某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在核算所有借款数额和利息后,于今年5月向江某出具借条,承诺将于三个月内还款。因借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江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

  迎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立案侦查,涉案的犯罪金额中包含江某的160万元。2015年7月23日,杨某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执行逮捕。

  迎江区法院认为: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公安机关处理中,且本案所涉及的借款亦包含在该刑事案件处理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江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迎江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江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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