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记者在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推进大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我市决定实行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动态化管理。
据了解,考评范围是:各县(市、区)、市经开区建成区;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从2016年元月开始,实行双月考评制度。市文明办将委托第三方每两个月开展1次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测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印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依据。
各县(市)、各区、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各为一个考评系列。各考评系列按照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从高到低,各取一个第一名和一个末名。末名的县(市)和末名的区奖给第一名的县(市)、第一名的区20万元;如果末名的县(市)、区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即可不用奖励第一名的县(市)、区。奖金总额的60%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经费,40%用于奖励对文明创建有贡献的个人。
据悉,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全年综合考评排名第一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在市目标绩效考核中加分;全年综合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在市目标绩效考核中减分。
在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连续两次末位的(市)、区,其文明创建分管同志在市主流媒体上向全市人民检讨;连续三次末位的县(市)、区,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市主流媒体上向全市人民检讨;连续四次末位的县(市)、区,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市主流媒体上向全市人民检讨。市直有关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连续两次末位的,其分管文明创建的负责同志在市主流媒体上向全市人民检讨;连续三次末位的,其主要负责同志在市主流媒体上向全市人民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