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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居民公摊面积受质疑 这间楼梯房的所有权究竟归谁?

2015-11-19 16:36:1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1月17日,家住迎江区渡江路的杨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们小区有一间楼梯房,属公摊面积,但这间楼梯房竟然被社居委出租给他人做画室。我认为,社居委这种做法,侵犯了居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居民反映】

  社居委“占用”居民公摊面积

  出租他人做画室

  杨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所居住的房屋为七层综合楼。该综合楼一、二层为非住宅房,三至七层为住宅房,他居住的301室位于该栋楼最北端的独立单元内。这个单元的主要通道是一座三层结构、全围护有上盖的室外楼梯。这个楼梯的最下方,有一间“公共”楼梯房,目前已被迎江区新河社居委“占用”。

  杨先生说,这间楼梯房属公摊面积,社居委不应该擅自“占用”。“当初我在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交代要将这间楼梯房交于社居委使用。”

  为了证明这部分面积属于该楼住户共有,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复的《关于杨XX所购商品房面积测算问题的报告》的文件,上面写着:“我局产权处依据相关规定(室外楼梯按各层投影面积计算;属于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将室外楼梯按三层全部建筑面积计算,连同室内的三至七层楼梯共八层楼梯,一并列入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是正确的”等字样。该文件批复时间为2004年4月15日。

  “既然是公摊面积,那么这间楼梯房的产权应属我们这栋楼所有居民共有,现在怎么变成社居委私有的呢?”杨先生说。

  当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渡江路市木材厂综合楼。杨先生指着这栋楼一层的一间楼梯房告诉记者:“这就是被社居委‘占用’的房屋。”

  记者现场看到,这间楼梯房大约有五、六个平方,大门被铁链锁住,右侧墙壁上写着“五味书法”四个繁体字。

  “这间房屋被社居委出租给他人当做画室。”杨先生说,社居委占用了居民们的公摊面积,却不用来服务居民,反而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居民们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没有效果。”

  【街道办事处】

  楼梯房属社区用房

  与开发商签过协议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迎江区新河路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栋综合楼是由市房屋开发修建装潢工程公司开发新建的。该楼竣工后,由于当时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为了方便房屋及各项配套设施管理,市房屋开发修建装潢工程公司与新河路街道办事处于1998年签订了一份协议,将该楼栋的卫生交街道办事处管理,同时将该楼梯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用房。街道办事处后又将使用权,移交给新河社居委。

  “楼梯房是否对外出租?”对于记者的提问,这名负责人表示,这间楼梯房确实对外出租过一段时间,但现已停止出租。“社居委工作人员目前正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劝其尽快搬出。”

  对于楼梯房接下来的使用问题,这名负责人说:“这间楼梯房作为社区用房,将用于公益事业,服务小区居民。”

  【律师】

  出租给他人做画室

  不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翔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要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商品房所有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房屋内部的专属所有权;二是房屋以外的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单位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依据业主大会确立的业主管理规约来确定。”

  何律师认为,从杨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倘若是开发商或社居委擅自改变室外楼梯用途,出租给他人做画室,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们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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