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但涉及部分不动产抵押时,因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就会造成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最终被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两被告因生活及经营需要累计向原告借款32万元,到期未还。2014年6月15日,被告何某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月利率为2.45%。如到期未还,需承担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两被告以安庆市宜秀区的一处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并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并由原告进行装潢及代办产权证,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
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上述房屋被告已交付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对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