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妇以河道施工影响她家风水为由将出警的民警咬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妨害公务的终审案件,根据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余某某系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的一位农村妇女。2015年6月14日10时许,余某某与其丈夫储某某至岳武高速飞旗寨弃土场排水沟改造工程工地,以河道施工影响其房屋风水为由阻止工程施工。岳西县公安局莲云派出所接警后出警,民警反复劝说余某某无效后依法对其采取强制带离措施。余某某反抗中咬伤两人手臂。当日,余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岳西县人民法院以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余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余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审期间被其咬伤的两位民警已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考虑其婆婆患病需人照料、儿子正在读高中三年级的家庭实际情况,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酌情再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以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对其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11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