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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工地受伤 赔偿协议需履行

2016-1-5 15:30:1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吴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为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事后,杨某未按协议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吴某遂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赔偿款。2015年12月3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底,杨某在承包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外墙防水工程交由承包人徐某负责,徐某又将该项工程交由吴某具体施工。由于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医院治疗康复出院以后,原、被告及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杨某一次性赔偿吴某人民币6万元,另加先前预付的2万元外,杨某应支付吴某8万元整。该款分两次付清,首次在两个月内支付4万元(不含被告前期垫付的2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付清”。但杨某仅支付了3万元,加上先期垫付的医院治疗费用2万元,共计支付5万元,余款3万元拒不支付。杨某在庭上提出,原告不是被告雇佣的人员,其受伤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当由原告与其雇主结算后,再由其雇主与被告进行结算。

  迎江区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工地上受伤,并为此与被告及案外人徐某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8万元赔偿款的给付义务人为杨某,现在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含前期支付的医疗费),余款3万元至今未付,原、被告也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现原告主张杨某按约履行赔款义务,且杨某与徐某之间的结算与本案无关,故被告要求徐某在本案中直接向原告支付余下3万元赔偿款的意见不能支持。据此,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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