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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起诉地方志编纂的行政案件结案

  因为《潜山县志》中其曾祖父的记载与历史相悖,侵害了其曾祖父的名誉权,原告余某起诉被告潜山县地方志办公室编纂刊载争议一案,近日作出判决:驳回起诉。这也是安徽省首例起诉地方志编纂的行政案件。

  2015年11月中旬,潜山县法院公开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潜山县地方志办公室编纂刊载争议一案。原告诉称,《潜山县志》(1993版)第950-956页对其曾祖父的记载与历史相悖,侵害了其曾祖父的名誉权,要求被告予以纠正,并向原告的亲属道歉和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辩诉,编纂地方志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2015年12月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法规授权编纂地方志书籍的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原告系《潜山县志(1993版)所涉当事人的曾孙,不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起诉主体不适格;《潜山县志》(1993版)是1993年编纂,原告2015年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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