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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实重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因为同一事实重复起诉,25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在庭前迳行裁定驳回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怀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案件。

  原告诉称:其在怀宁县高河镇前进居委会高河大道588号拥有合法房产,正面临政府拆迁。2015年7月2日,被告在未出具合法手续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约188平米房产;在强拆过程中,被告未对原告屋内财产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大量财物被掩埋。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予以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迎江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怀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正在审理中,其又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另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主审法官告诉晚报记者,这起案件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对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迳行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对起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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