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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被撞伤 赔偿标准起争议

2016-2-18 14:15:4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2015年3月份,在迎江区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在事故中身受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对赔偿数额不能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在庭审中,原、被告就朱某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发生了争议。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朱某系失地农民及领取土地征收款的证明,认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系失地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根据原告户籍信息,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朱某户籍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和房屋于2013年被全部征收,朱某已领取了土地征收款,并搬迁至邻近镇上定居。事故发生时,朱某在该镇某酒店务工。

  2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朱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生活,且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支持朱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月12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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