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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逃避债务 恶意赠与行为被撤销

  自己从朋友处借钱后没有还清,却把自家房产赠与给女儿,这样的赠与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判决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了当事人的恶意赠与行为,有力地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法律的权威。

  上诉人桂某、朱某系夫妻关系,安庆城区人,两人从2013年9月份起陆续从被上诉人余某处借款共计1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

  2014年7月份,桂某、朱某将持有的某套房屋份额赠与女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2月份,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桂某、朱某将房产赠与其女儿的行为。

  在诉讼中,余某另案起诉桂某、朱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桂某、朱某与余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余某借款。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桂某、朱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余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强制执行未遂,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份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撤销桂某、朱某的赠与行为。桂某、朱某以其名下房产和债权足以清偿余某债务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桂某、朱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欠余某本息未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女儿,导致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在桂某、朱某尚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该赠与行为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造成余某债权无法及时、全面实现的损害后果,余某行使撤销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别就撤销权作了相应规定,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是阻止债务人实施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等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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