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1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肖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杨某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907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陶某某、肖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同或分别结伙至海军安庆医院、安庆市立医院,由彭某某、陶某某、肖某共同或分别掩护,杨某某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杨某某、彭某某实施盗窃6起,涉案数额10967元;陶某某实施盗窃4起,涉案数额9387元;肖某实施盗窃2起,涉案数额4910元。
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分别退出赃款3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赃款3000元。上述赃款公安机关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907元。
此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部门对被告人陶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陶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杨某某、彭某某实施盗窃6起,涉案价值10967元,陶某某实施盗窃4起,涉案价值9387元,肖某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4910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某、陶某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酌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陶某某、肖某从轻处罚,并对陶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