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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两男子 醉驾被判刑

  2月23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法官对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被告人舒某某去年6月24日18时30分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太湖县北中镇新街被执勤民警查获,从其身体里提取的血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去年11月20日19时许,太湖县居民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京珠线1359KM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湖交警查获。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33.7mg/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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