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引事故 车主无错不担责
出借车辆给有驾驶证的朋友,没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会不会承担责任呢?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驾驶借用车辆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车主无错不担责。
2015年初,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市区某事故多发路段时,不慎与原告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钱某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钱某将车主孙某、驾驶人赵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万元。
车主孙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车主孙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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