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市民李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5年元月,我为同学王某向朋友何先生借了3万元。借条当时由我出具,但所借之款,实际由王某使用,如今王某避而不见。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这笔借款由谁偿还?
李先生告诉记者,同学王某借钱时,由于自己手头比较紧,就找了朋友何先生帮忙。“何先生不认识王某,要求我出具借条。当时考虑到都是熟人,我在三方见证情况下,向何先生出具了借条,何先生就将3万元现金借给了王某。”
“现在王某避而不见,何先生要求我还款。”李先生问,出现这种情况,他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张律师说,李先生出具了借条,何先生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借款目的,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生效。李先生应当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