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监狱服刑人员殴打狱友致其重伤的案件,法庭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1年8个月28天,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安庆监狱服刑人员,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5年;2012年、2014年又分别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在服刑期间,黄某某与其同监舍服刑人员项某某素有积怨。2015年7月8日、7月9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矛盾激化。
同年7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起床上厕所时,发现厕所垃圾桶内有一根木质床板,便想教训项某某以发泄自己怨气。其回到房内,手持该木质床板对项某某的头、颈部击打数下,后被值夜班的服刑人员控制并报警。项某某当场昏迷,后被送往本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项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