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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女儿已下葬 家人欲转骨灰被驳回

  案件回放:2012年12月13日,王先生的女儿王小芳因病去世,2013年12月12日,王先生女婿方小年即王小芳配偶也因病去世。两人的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的房屋内,王先生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内进行祭奠。2014年12月22日,王先生想要过去祭奠女儿,却发现无法进入该房屋,经联系后得知王小芳的骨灰已不在房屋内,而是被合葬在郊区墓园,且该房屋也已变更到方小年的兄弟姐妹名下。作为与女儿王小芳关系最为密切的生者,王先生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王小芳的骨灰,在与方小年兄弟交涉该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后,王先生遂一纸诉状,将方小年的三位亲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他返还女儿王小芳的骨灰,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关于本案有两个法律焦点,一是逝者的骨灰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是谁有权保管逝者的骨灰。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骨灰的法律属性,所以逝者的继承人拥有骨灰的所有权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道义上的支持,故本案中王小芳的骨灰,其父亲并不当然拥有处置的权利。

  其次,依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但本案中,王小芳的骨灰只是安置在墓园中,并不是非法利用,也没有遭到损害,故法院并没有支持王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有关骨灰权利的法律规定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当前的司法审判对于此类骨灰处理的原则,依靠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处理,以我国传统中“入土为安”的观念,支持了本案中被告的做法,故本案判决驳回了王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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