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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黄金票”案终审判决 被告人获刑10年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单位安庆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04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认为,安庆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牟取高额的手续费,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单位犯罪,上诉人张某作为安庆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5年10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公司负责人张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理由,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也是我市国税局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首起“黄金票”案,涉税金额高达261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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