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市民李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05年,我在怀宁县高河镇一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没有产权证,属小产权房。现在开发商办理了产权证,我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开发商却要求我另外支付10多万元的购房款。出现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权?
李先生说,当时在购房时,开发商称该商品房有产权证,但是需要时间,等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就过户给他。“高河镇当时建设的房屋分为‘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和‘没有产权证的’两种。有产权证的房屋要比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贵一些。开发商明确我所购买的房屋可以办证,我才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我现在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但开发商提出,该房产已经升值,按原有价格出售,其亏损较大,要求增加购房款。”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张律师表示,只要该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李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要求另加房款,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