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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起诉原单位 法不溯及既往不立案

  1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法院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案裁定不予立案,这也是我市首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

  2016年4月26日,迎江法院收到起诉人陈双四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系安庆市水利局下属企业安庆地区水电工程公司职工。1973年,起诉人在太湖方佳洲水库工地代理司务长期间,由太湖县买菜回工地被手扶拖拉机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1990年9月13日,安庆市水利局认定起诉人符合残废抚恤标准二等甲级,但未发放抚恤金。1992年3月,起诉人退休。退休后,一直未领取到抚恤金。安庆市水利局亦未向其发放伤残抚恤证。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安庆市水利局向起诉人发放伤残抚恤证;支付起诉人伤残抚恤金145618元(1990年至今)。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起诉人陈双四所述事项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对上述事项没有溯及力,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陈双四的起诉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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